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確保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𓀏,根據《財政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製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0〕2號)的文件精神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發放對象為錄取類別是全日製、非定向就業的中國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條 碩博連讀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納入國家助學金助學體系。在碩士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階段按照博士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評審和發放應嚴格執行國家與上海市及我校相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六條 凡享受國家助學金的研究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
2.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 取得學籍,定期完成報到註冊手續;
4. 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助學金發放
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財務處根據研究生院提供的國家助學金發放匯總表,將助學金發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銀行卡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發國家助學金🙇🏽♀️:
(一)無故欠繳學費💇🏽♂️、住宿費的⏩,助學金暫停發放🫷🏻;從繳清學費和住宿費之月起,重新發放;
(二)學習期間未按規定程序請假而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研究生🚵🏼;離校期間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返校後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發放;
(三)已辦理休學手續的研究生😙,自休學次月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復學後次月起恢復發放;
(四)已辦理退學手續的研究生;自退學手續辦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
(五)延期答辯的研究生自標準學製截止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
(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的研究生,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停止發放的國家助學金不再補發🚶🏻➡️。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審核
研究生院負責每月審查並製作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匯總表,由財務處按相關程序辦理發放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學校將根據上海市相關政策建立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獎助標準動態調整機製,適時調整獎助標準,以保持與上海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相適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財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參照《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0〕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