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海洋科〔2018〕20號 2019年1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及成果(以下簡稱“哲社成果”)管理與服務的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更好地展示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水平🤴🏽,充分發揮科研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促進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為目標,堅持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相統一原則,強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內容審核與質量評價,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學術導向🧚🏿♀️,以助於學術上的自由探索和創新🤞。
第二章 哲社成果的認定
第三條 哲社成果是指我校(含中心、平臺及實驗室等)全職在崗人員及返聘人員在職務範圍內或利用學校的資源完成的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成果🍀。
第四條 哲社成果的形式包括🤽🏿♂️:
1.以我校(含中心、平臺及實驗室等)為第一承擔單位獲得國家🐏、部委哲社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
2.以我校(含中心⤵️、平臺及實驗室等)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的人文社科成果獎和完成的決策咨詢報告以及獲得的意昂3人文社會科學獎🗞。
3.以我校(含中心🔻、平臺及實驗室等)為第一單位署名、在規定的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哲社類論文🤷🏻。
4.以我校(含中心、平臺及實驗室等)為作者單位署名的正式出版的哲社類著作。
5.以網絡為載體首次公開發表的以我校為署名單位的哲社類學術論文、研究報告以及有一定積極影響的時事評論等(1500字以上)📟。
6.文創、文藝類等其它相關形式的哲社成果。
第五條哲社成果應是已經出版、發表或被采用的🕍。已經收到出版通知、用稿通知🧑🦼➡️、采用通知而尚未出版👩🏻🦽➡️、發表👩🏽🍳、采用的成果,要待出版、發表🤵🏻、采用後再申報登記。哲社成果獎勵申報具體要求及範圍參照《簽名☂️🤰🏽:
年月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