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弘揚科學精神,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促進和保障高等學校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是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科技委)內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全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等建設的指導和咨詢機構。
第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
第四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教育部學風建設相關文件精神🤙🏿,擬定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規範學術行為的基本準則等文件🦪;
(二)密切結合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際情況,總結和推廣學風建設的典型經驗🦔,指導和推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
(三)受教育部委托對高等學校有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辦的其他與學風建設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應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高的學術聲望及社會影響;為人正派🔚,辦事客觀公正👷🏽♂️;熟悉有關科學研究、學風建設方面的政策規定❕,熱心高校自然科學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由 35人左右的奇數人數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委員由教育部科技委從各學部成員中遴選,報教育部批準😥。
第七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任期內因健康或調離高校系統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科技委秘書處,並由專人負責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提請教育部科技委審議的關於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開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可通過其他方式征求委員意見.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風建設委員會可聘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士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所需工作經費由教育部核撥。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2009年12月24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