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某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哪一方是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該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3.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麽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稅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5.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6.境外單位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需要繳稅🦹🏼♀️?如何繳?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7.兩個納稅人能否合並納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8.如何理解目前營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償”的概念🪺?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9.目前的營改增政策中對增值稅稅率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10.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11.增值稅進項稅額指什麽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2.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13.什麽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4.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15.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7.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是否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9.目前納入營改增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項目?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明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1.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非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2.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5.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6.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27.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按期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8.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9.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能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0.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能放棄免稅、減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3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32.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銷售服務”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服務包括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33.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交通運輸服務”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34.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什麽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35.納稅人的程租或期租業務,是按照水路運輸服務還是按照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程租和期租業務👷,屬於提供水路運輸服務並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程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36.納稅人的濕租業務,是按照航空運輸服務還是按照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的濕租業務👨🏼🔬,屬於提供航空運輸服務並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37.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航天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3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何稅目繳納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𓀎。
39. 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建築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40.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41. 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42.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43.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44.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現代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2️⃣。
45.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5️⃣,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46.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47.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8. 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9.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應如何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製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50.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5.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56.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57.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58.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9.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0.個人出租住房👩🚒,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6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能否匯總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62.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補繳👨🏽🎨?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63.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如何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64. 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5. 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6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詢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8.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製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9.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70.物流輔助服務包括什麽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71.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72. 出租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應按什麽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將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73.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分別按照什麽服務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經營租賃🆖。
74.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應按照什麽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5.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76.什麽是生活服務🥄?包括什麽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77.無形資產是什麽?具體包括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78.什麽是不動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80.可以免征增值稅的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收入包括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𓀁。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81.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82.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83.金融商品轉讓,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4.經濟代理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5.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86.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應按照什麽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87.提供客運場站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88.提供旅遊服務的試點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𓀛、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什麽🧑🏽🦰?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90.除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外,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讓土地的價款?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