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處理方式報告: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0️⃣、補償損失,暫緩學術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二)行政處分決定須由校長辦公會通過😳;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
第二條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條對惡意誣告者🌘🤬,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調查🌮,參照第九條做出相應處理或向有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