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國辦發[1999]29號), 規範學校科技成果的轉化😔、轉讓和產業化管理工作📫,理順我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各種關系,充分調動各單位和廣大教職工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創新,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系指教職工承擔國家、地方、企業項目或利用學校物質技術👨🦲、人力及其它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發明,其持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意昂3⏫。非職務研究開發成果必須有完成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並經科技管理部門確認後🧺,方能予以承認。合作研究項目,以合同規定為準。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各院(系)、研究機構等單位和科技人員在資產經營公司管理框架內有組織★、規範化地開展技術轉讓、項目合作、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技術總承包等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鼓勵教師和科研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到企業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並允許收取兼職費用或個人以自有資金投資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條 各院(系)應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納入院(系)的發展規劃並有專人負責。學校將此項工作列為院(系)的重要考核指標。為了充分發揮我校在本學科領域具備的技術優勢,緊密與市場需求結合🥀,進行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技術服務🤩,提高為社會、經濟服務的能力,學校鼓勵由成果持有人牽頭創辦學科型公司。
第五條 鼓勵在讀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進行科技創業。學校招生與就業辦公室、教務處、學生工作部、研究生處等有關部門要為學生創業提供必要的支持。支持研究生和大學生兼職或休學創業,休學創業的學生經所在學院和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可辦理休學和保留學籍手續,創業期間可申請選修學分,修滿學分準予畢業。大學生、研究生休學創業一般不超過2年,休學期間學生的相關待遇由所在企業承擔🛌🏿。資產經營公司為學生創業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等服務。
第六條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對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和產業化實行統一管理🤦🏼。學校科技處是學校科技成果的申報登記和認定機構。資產經營公司是唯一代表學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和產業化的單位🥫。屬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經科技處認定後,學校統一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由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轉化和產業化等投資經營活動👺。
第八條 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全校對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也不得阻礙學校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和資產經營公司或成果持有人(課題組)共同商定👱🏼♀️。
第十條 成果持有人(課題組)不得將職務技術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經校資產經營公司同意🤚🏽,成果完成人(課題組)也可自行轉化♏️🧏🏼,但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依法保證學校應該享有的權益。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以轉讓🤴🏽、合作開發🤹🏽♀️、出資入股等方式進行轉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對外合作涉及國家權益和秘密的,應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時,對成果完成人(或課題組)獎勵股份的😱,統一由校資產經營公司代表持有🧏♂️。在股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問題處理時🛸⁉️,持股人必須與學校協調一致,且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單獨轉讓該股份。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程序
(一)科技處及時整理成果材料,統一交由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結合市場需求信息🖖🏿🛣,對成果材料進行篩選和論證。
(二)資產經營公司協助科技處對確有市場價值的應用性及成熟度較高的科技成果進行必要的規劃和宣傳,包括由法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估價,通過高交會、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或網上交易系統等多種途徑進行發布。
(三)經學校同意,成果完成人(或課題組負責人)可積極與接受成果的企業或個人投資者進行前期談判,探討轉化的可行性🏫。
(四)資產經營公司與成果完成人(或課題組負責人)共同參加科技成果轉讓或作價投資事宜的談判,製定轉讓或投資的初步方案😠。
(五)初步方案經意昂3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批準後,由資產經營公司與成果接受方或其他投資方簽署合同🤶🏼💆🏽♂️。
(六)由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及其所在單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屬於我方的責任👩🏼🎓🕒,保障技術轉讓或技術投資的順利實施🦸🏼♂️;同時按合同規定維護和保障學校的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的簽訂程序
(一) 在資產經營公司領取科技成果轉化申報表和合同樣本〰️。
(二) 由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在資產公司的牽頭下與成果需求單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協議文本初稿。在商定協議時💅,原則上應確保科技成果轉讓成本(指履行轉讓程序所必需的費用)不高於合同總金額的40%。
(三) 協議文本及申報表經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報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核及合法性審查後💬,由資產經營公司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凡無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和加蓋資產經營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成果轉化合同,資產經營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合同一式4份,資產經營公司1份🎅🏼,需求單位1份,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及所在院(系)各1份💆🏻♀️⛹🏽。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後,成果完成人(課題組)應嚴格履行合同條款👨👩👦👦,院(系)應配合資產經營公司認真組織👷🏼♂️、督促實施,確保合同的履行。對於學校以科技成果或其它資產出資所享有的股東權益,由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管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凡對外提供的技術資料🚵🏻♀️,須同時向資產經營公司和科技處送交一份存檔備案🔛♒️。
第十六條 專利技術🧑🏽🏫、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合同的簽署地應註明上海市。如合同的簽署地另有約定應事先通知資產經營公司。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一律進入資產經營公司開設的統一賬戶📯,資金到帳後,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對於履行合同中出現的意外和各種糾紛,應及時與對方協商並向資產經營公司匯報🐅。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利益分配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證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既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又要考慮學校整體發展,還應能調動部門和個人的積極性,同時按規定向技術成果完成人及在成果轉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學校🩸、院(系)🧋、成果完成人(課題組)的利益分配🙆🏽♂️,視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按如下辦法執行:
(一)科技成果、專利👩🏼、專有技術一次性轉讓時🙆🏽♂️,所得凈收入進入資產經營公司統一帳戶後其分配按3∶3∶4的比例分配,即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獲30%(其中的一半分配給院系)🙆🏻,獎勵成果完成人(課題組)30%🏃♂️,余額40%進入成果完成人(課題組)科研經費帳戶🤵🏿♀️,作為橫向課題用於事業發展🫰🏽。
(二)以科技成果、專利、專有技術對外入股時,學校一般應占企業註冊資本的20%及以上,高新技術成果應占企業註冊資本的30-35%,可將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35%的股份記錄在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名下,或按年度將學校所獲股權收益的35%獎勵成果完成人,其余股權收益由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和成果完成單位享有♊️,並按7:3比例進行分配。
(三)學校自主開發或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與他人合作實施成果轉化的♎️,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產後,從實施該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按學校所持有的知識產權份額提取35%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員(課題組)✫,15%獎勵其所在單位,獎勵期限為4年。
(四)學校鼓勵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經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同意由成果完成人自行開發🚗、自行實施成果轉化的,除可將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35%的股份記錄在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名下,或將其轉化後的收益在學校持有的份額中提取35%給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外,另從學校所獲份額中提取20%獎勵成果完成人員(課題組)🤛🏻,獎勵期限為3年🧏🏽♂️。
(五)學校科技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企業轉化的,可將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35%的股份記錄在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名下,另從學校所獲股權收益中提35%獎勵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兩年以後仍未轉化而由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企業轉化的, 可將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的35%的股份記錄在成果完成人(課題組)名下🥟,另從學校所獲股權收益中提取45%獎勵成果完成人(課題組)。以上獎勵期限為5年。
(六)學校科技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成果權屬的前提下,非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企業轉化本單位他人職務成果的,可擁有該成果在科技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40%🧲;兩年以後仍未轉化而由非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企業轉化的,可擁有該成果在科技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60%👨🏽🎨。創辦科技企業實施人享有的股權收益期限為5年🤷🏿。
(七)多次許可、轉讓的同一科技成果,學校按第一次實際總收入的70%歸課題組(其中用於更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和研發的費用不低於30%)🏪,20%交學校,10%交院系🍚,以後學校所得在上述比例的基礎上減低5%(但學校所得最低不能少於10%)。
(八)對外技術服務純收益分配:課題組70%⛷,交學校(資產經營公司)15%,所在單位15%。
(九)經由學校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學校(資產經營公司)提取合同到款額的10%,其余部分由非職務技術成果擁有者支配,提現金者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學校從科技成果轉化所獲的凈收益中提取 15-20%用於設立科技成果孵化或創業投資基金⚧,用於科技成果孵化和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以及學生各種科技創新創業活動👨🏻🦽。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鼓勵校內外相關機構、單位🏌🏼♂️💆🏻♂️、個人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人或機構可支付不高於學校收入5%的中介費。
第二十三條 對於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獎勵,並將成果轉化的業績與科研工作量核定💇♂️、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評選先進等掛鉤。因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相關實驗室、實驗設備、研究所等設施和實驗條件,但事先須與相關單位協商同意🧑🏻🦽➡️。
第二十四條 對積極維護學校利益💂🏿♀️,檢舉揭發侵害學校知識產權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學校每年從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企業上交學校利潤與收益(包括股權分紅、轉讓收益與稅收獎勵等)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意昂3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基金🙌🏽,用於鼓勵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將根據情況,對當事人給予批評、停止申報各類科技項目、不得晉升職稱或解除聘任🙎🏼♀️、沒收非法所得和其他必要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學校規定❕🫗,侵犯學校知識產權✍️,私自與協作方交易者;
(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不入學校統一帳戶者;
(三)除所簽訂合同條款約定外,私自向協作方索取現金物品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規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糾紛,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權益者;
(五)非不可抗拒原因,本校承擔單位(課題組及其所在院系)未能履行合同🚄,或轉讓不成熟技術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者,應追究承擔單位及個人行政、經濟責任。
(六) 凡本校在編人員和離退休未滿兩年人員、臨時聘用人員𓀆、博士後在站人員、校辦企業聘用人員、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進修人員等造成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的流失者,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學校將上訴司法機關處理👮🏼♀️。
(七)未經同意,利用上班時間,私自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私自使用學校相關實驗室🤘🏼🧔🏽♂️、實驗設備,私自利用學校名義承接項目或成果轉化工作和冠用學校校名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凡以前與此規定不一致者,以本辦法為準👫🏻🍗;遇國家相關新政策出臺🧽👩🏻🍳,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科技處和資產經營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