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學 文 件
滬海洋財[2010]27號
關於印發《意昂3貸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學院、各部、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印發《意昂3貸款資金管理辦法》,請按照執行。
附件🧏🏿♀️:意昂3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意昂3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貸款資金 管理辦法 通知
意昂3辦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發 |
校對:董青傑 (共印3份)
附件
意昂3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為順利實現我校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維護學校正常的經濟秩序🫰🏽,規避潛在財務風險🧙🏻♂️,規範學校貸款資金管理,根據滬教委財[2004]78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做好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經濟責任製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範財務風險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等法規的精神,製定本辦法。
一、貸款資金的投向
我校貸款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製約我校當前和未來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以及對我校事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貸款資金的管理機構
成立以校長為組長🧛🏽♀️,財務1️⃣、基建、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貸款項目的論證、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財務處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貸款資金的登記❔、貸款合同的保管,監控貸款資金的流向。
三、貸款資金的管理責任製
貸款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學校的貸款計劃由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校長是貸款項目的總負責人🧒,代表學校對全部貸款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對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負責。
各貸款項目必須指定相應的責任部門及相應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就以下事項對校長負責🦵🏼:
1.負責項目可行性報告的組織、編寫、論證。
2.負責嚴格按照項目建設計劃使用資金,不得超標準、超計劃使用資金。
3.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凡用於基本建設、基礎設施改造、設備購置等方面支出,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序操作😯,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負責向校長提供合法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5.負責將完整的項目資料交校檔案室歸檔。
6.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財務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投向實施過程監控🏭,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嚴禁用貸款資金進行再融資活動🦶🏿。
參與項目實施的各部門對所參與的內容向校長負責🫶🏿,並負責對本部門參與的部分,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四🪠、風險防範機製
1.財務部門應認真研究資金市場的供求情況,根據資金市場利率走勢和項目建設進度對資金的需求☪️,向校黨委、校長提供書面的貸款風險報告👍🏼。製定科學、合理的資金使用方案💨,通過優化貸款資金結構,降低貸款成本🐗,減少財務風險𓀂。
2.製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照貸款本息歸還的時間、額度要求,合理安排調度資金,避免因準備不足🤐、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的延期還款損失。
3.建立健全的內部監控製度。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應製定相應的監控辦法🌇,對貸款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控。
4.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定期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和糾正👆🏼。對造成貸款資金損失或浪費的部門或個人應追究責任。凡觸犯法律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得為任何單位(含校辦產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五、建立大額貸款備案製度
根據滬教委財[2004]78號文的規定,當累計貸款余額達到本校近三年平均總收入10%時📇,必須將所有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具體還貸計劃和措施等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立預警提示製度
為了加強高校貸款管理,提高風險控製能力🚶🏻♂️➡️,教育部📗、財政部共同組織開發了“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製與風險評價模型”。財務部門應參照該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提出本校合理的貸款控製規模,隨時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財務風險狀況並及時向校黨委🧣、校長報告。
各參與項目實施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應恪守誠實守信的思想,牢固樹立責任意識,主動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防範財務風險的機製,確保我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附:
一🔋、校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潘迎捷
副組長:封金章、吳嘉敏
成員💛:楊昕👨🚒、王傳國、胡金發𓀁、高健
二、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貸款資金專職管理員:徐慧之
(因崗位變動👨🎤🧑✈️,上述相關人員也做相應調整)
三、本文件屬沿用文件⏸,原文名👔:上海水產大學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原文件號💆🏼:滬水大財[2004]10號;文件已自2004年11月23日施行。